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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24   浏览:

 

 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教资字[2010]02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校:

为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保障教师资格证书持有着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权威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等有关条款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0917号)文件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依法办理,保障申请人权益。教师资格证书因遗失或损毁需进行补发或换发是教师资格认定的常规性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办理。

二、严格审核,做好档案管理。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对证书持所者提交的证书补发、换发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和归档,并在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新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或换发的原因、时间,确保新证书与原证书的备注业中注明补发或换发的原因、时间,确保新证书与原证书的信息一致。申请换发证书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需将原证书收回。

三、申请补发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见附件)原件一份;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4、补发教师资格证书者,还应提供在当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满一月的遗失申请原件。

四、补发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信息需要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并作为各级认定机构申领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数量的依据。

请各市州教育局将通知转发到所辖的认定机构。

 

 

 

 

 

 

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年三月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