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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公告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8   浏览: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7〕20号),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决定对全市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12年确定的每人每天10元—12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18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指成都市气象局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和发放办法。

三、用人单位在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管理。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其他侵害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