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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及公告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4   浏览: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成都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函〔2020〕2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开辟工伤认定快速通道

(一)快速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精神,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及时认定为工伤。

要缩短工伤认定时限。用人单位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申请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市和各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要做到立即受理,并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二)延长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理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用人单位不能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予以适当延长,确保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的开展。

(三)工伤认定管理权限。

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内工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属人民政府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2.其他用人单位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认定。

(1)市人社局负责受理、确认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及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且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2)区(市)县人社局受市人社局委托按照《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成人社发〔2016〕20号)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受理、确认在市、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住所地、生产经营地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以及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但注册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二、及时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开辟劳动能力鉴定绿色通道。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后,待工伤人员伤、病情相对稳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疗卫生专家进行相关事项的技术鉴定,并及时作出鉴定结论,为工伤人员享受后期伤残待遇提供依据。

三、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后,其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市和区(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坚持“特事特办”“优先支付”的原则,开辟快捷通道,及时受理并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一次性工伤(亡)待遇应当场即时办结;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成都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继续就医的,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其余就医情形的,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前,用人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优先报销医疗费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30日